房屋买方在分期付款履约中卖方反悔合同是否有效?

2011-07-21 18:11
来源: 政治部
作者: 王力

简要案情

陈某在县城建有230平方两层私宅一幢,因常年在外打工,2010年陈某打算将房屋转让,经他人介绍陈某与曾某协商达成房屋买卖协议,随后,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1.买方曾某向卖方陈某购买该套房屋,售价32万元;2.曾某分两次付清房款,第一次付款时间为2010年10月31日,第二次付款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3. 曾某将房款付清后,陈某协助将房屋产权证书过户给曾某。曾某在第一次付款时间支付给陈某10万元,陈某收取了该款并出具收条。不久,陈某见房屋市场价格上涨而反悔,口头通知曾某解除房屋转让合同,并退还10万元房款的本金和利息,曾某执意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引起纠纷,原告曾某诉至法院。

诉讼焦点

第一种诉讼观点认为:买卖双方约定该房屋分两期付款,在分期付款履行过程中,房屋的所有权并未转移,房屋产权仍属卖方所有,卖方对该套房屋具有处分权。买方第一次支付给卖方的购房款10万元不到房价的1/2,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具有违约行为,卖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种诉讼观点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原告曾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关键是看有无阻却合同继续履行的事由。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未明确首次付款的金额,而且买方支付给卖方第一笔房款10万元时,卖方予以接受,出具了收条并无异议,可视为双方对于首次付款的金额默契达成一致。在商品房交易中,亦并无首期付款须达到房价1/2的交易习惯,买方在履行合同中并无违约行为,应当判决双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是按照第二种意见作出判决。

法官点评

根据《合同法》第61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于首期付款履行金额约定不明,可以协议补充,亦可按照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买方在履行首期付房款时,卖方以默认的方式接受房款,没有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对于首期付款金额补充协议达成一致,买方无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107条、11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即便是一般性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承担违约金的责任,除非是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致使当事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守约方才可以解除合同。上述法律规定,有益于维护房屋交易安全,避免一房二卖,保障购房者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