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佳旺2024减刑

2024-01-05 10:16
来源: 宣传科
作者: 宣传科    浏览: 743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咸减建字第305号

罪犯王佳旺,男,1994年2月23日出生黑龙江省五常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协警。于2020年9月23日到湖北省咸宁监狱服刑至今。

因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8年11月15日被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再审撤销该判决,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2022年8月11日止。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4日作出(2020)鄂1224刑初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佳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撤销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8)黑0110刑再字1号刑事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已执行)。对被告人王佳旺违法所得19万元(已执行),予以追缴。刑期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2024年7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3日交付执行。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已过一年六个月以上,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5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因此获得2021年7月表扬、2021年12月表扬、2022年6月表扬、2022年11月表扬、2023年5月表扬。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起始期已过一年六个月以上,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佳旺予以报请减去余刑。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