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威2024减刑

2024-01-05 09:31
来源: 宣传科
作者: 宣传科    浏览: 410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咸减建字第293号

罪犯刘威,男,1994年7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崇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于2017年4月13日到湖北省咸宁监狱服刑至今。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鄂1202刑初3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被告人刘威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7)鄂12刑终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28年3月14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鄂刑更4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2021)鄂12刑更3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10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已过一年六个月以上,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6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因此获得2021年7月表扬、2021年11月表扬、2022年4月表扬、2022年9月表扬、2023年2月表扬、2023年7月表扬。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间隔期已过一年六个月以上,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威予以报请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