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年来,咸宁法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惩治刑事犯罪。2025年,审结刑事案件2826件,判处罪犯3445人,审结严重暴力、黄赌毒、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596件1047人,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从伪装成巧克力的新型毒品走私打击,到物流藏匿毒品的精准查处,四起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是咸宁法院近年来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生动实践与鲜明信号,每一份判决都是对毒品犯罪的有力震慑,更是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郑重守护。
廖某某贩卖毒品案
—对于“零包”贩卖毒品的毒品再犯人员,依法从严惩处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被告人廖某某从他人手中购得少量毒品海洛因,除自己吸食外,以发零包的方式贩卖给他人吸食,共计贩卖海洛因7次,并非法获利。2025年3月19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廖某某抓获,从其家中搜查出的物质检验出有海洛因成分。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廖某某因非法持毒品罪被判过刑,又贩卖毒品,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故依法判处被告人廖某某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廖某某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零包”贩毒案件,涉案毒品数量虽小,但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零包”贩毒是毒品流向消费终端的最后环节,直接导致毒品扩散和吸毒人员增加。本案体现了司法机关对“零包”贩毒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坚决打击的决心。不论涉案毒品数量多少、非法获利高低,只要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且达到“多次贩卖”等情节严重的标准,即依法予以严惩。被告人廖某某是一名吸毒人员,为了满足自己吸毒所需,向多人“零包”贩卖毒品获利,且有毒品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本案判决依法对被告人廖某某从重处罚,彰显了国家严厉打击“零包”贩卖毒品等毒品末端犯罪,防止罪犯再犯的严厉刑事政策。
丁某贩卖毒品案
—对于“零口供”毒品再犯人员,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3日,贩毒人员聂某某(已判刑)通过吸毒人员张某某(已判刑)联系代某某(已判刑)帮忙购买毒品海洛因,代某某遂联系在监狱服刑期间结识的狱友即被告人丁某购买毒品。同日17时许,被告人丁某将海洛因交给代某某,代某某按被告人丁某要求将毒资转入雷某某微信账户,雷某某将该笔毒资提现后交给被告人丁某。后代某某将海洛因交给聂某某。被告人丁某到案后始终否认向代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丁某系累犯、毒品再犯人员,应当从重处罚。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丁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被告人“零口供”,但依靠其他证据予以定罪的毒品犯罪案件。该案的审理与裁判,对于在缺乏被告人有罪供述的情况下,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准确构建和审查判断证据体系,依法严厉惩处毒品犯罪,特别是打击具有累犯、毒品再犯情节的犯罪分子,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人丁某拒不认罪,法院结合多方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通过综合评判认定了犯罪事实,有力打击了毒品犯罪分子企图以沉默或虚假辩解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捍卫了司法权威。同时,被告人丁某具有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双重从重处罚情节,法院对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向社会公众,特别是潜在的毒品犯罪分子,传递了“毒品犯罪,一犯再犯,必将严惩”的清晰信号。
艾某、何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
—利用快递走私、贩卖新型毒品“巧克力”,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2022年3月份,被告人艾某从国外卖家处购买了涉毒巧克力,先后将涉毒巧克力贩卖给他人。2022年6月10日,民警在某快递点查获国外网友寄给艾某的包裹,经搜查,包裹内有含苯丙胺、赛洛新、阿普唑仑成分的巧克力。同月21日,武汉邮局海关查获外国网友寄给艾某的包裹,经搜查,包裹内有含苯丙胺、赛洛新、阿普唑仑成分的巧克力。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艾某明知是毒品而将其寄递进国境,并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何某某帮助他人贩卖其他少量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故依法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艾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与境外卖家勾连交易,通过国际快递走私新型毒品入境后在国内贩卖的案件。被告人艾某为牟取高额利润,走私伪装成巧克力的含毒品制品入境,并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直接导致毒品进入消费环节,社会危害大。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提醒社会公众,警惕名字新奇、来历不明的所谓“食品”、“饮料”,避免误食、误吸。
周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接收物流寄递毒品并贩卖的,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2022年春节后,被告人周某某受境外人员邀约帮助其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同年10月5日,境外人员通知告诉周某某有一批“货”已通过物流渠道运到某物流点,让周某某去“提货”。次日,周某某从物流点提到货后,按照境外人员指示,取出藏匿货物当中的毒品,出售部分甲基苯丙胺片剂给梅某某。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剩余毒品查获。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周某某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曾因贩卖毒品罪二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故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典型意义
随着物流业的快速发展,犯罪分子利用物流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况日渐增多。本案中犯罪分子将毒品藏匿于货物中寄递,虽较为隐蔽,但依然逃脱不了司法机关的查处。被告人周某某受境外人员指使,接收物流寄递的毒品后,向他人贩卖,数量大,且系毒品再犯,但鉴于其系受人指使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判处死缓刑。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提醒社会公众,对来历不明的邮件快递,要提高警惕,更不要为贪图小利而铤而走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