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贵斌2024减刑

2024-01-05 09:13
来源: 宣传科
作者: 宣传科    浏览: 317

报 请 减 刑 建议书

  〔2023〕咸减建字第319号

罪犯何贵斌,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于2020年8月19日到湖北省咸宁监狱服刑至今。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鄂1102刑初160号判决,认定被告人何贵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责令被告人何贵斌向受害人退赔违法所得77.63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何贵斌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20)鄂11刑终149号刑事判决,维持被告人何贵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已执行1万元)。责令上诉人何贵斌向受害人退赔违法所得68.63万元(未执行)。刑期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2029年3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9日交付执行。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已过二年,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4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因此获得2022年02月表扬、2022年09月表扬、2023年02月表扬、2023年08月表扬。

该犯系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部分履行。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起始期已过二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贵斌予以报请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