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敬锋2023减刑

2023-10-19 16:35
来源: 宣传科
作者: 宣传科    浏览: 441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咸减建字第252号

罪犯陈敬锋,曾用名陈晓林,男,1992年2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通山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于2018年7月25日到湖北省咸宁监狱服刑至今。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4日作出(2018)鄂12刑初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敬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27年6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25日交付执行。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起始期已过二年,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6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因此获得2019年5月表扬、2020年1月表扬、2020年9月表扬、2021年6月表扬、2022年2月表扬、2022年10月表扬。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起始期已过两年,起始期已过二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敬锋予以报请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