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世林2023减刑

2023-10-19 16:02
来源: 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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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咸减建字第87号

罪犯高世林,别名“高仕林”,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2008年4月30日投入四川省川中监狱服刑,于2018年12月15日调入湖北省咸宁监狱服刑至今。

1994年5月31日因犯流氓罪被原四川省温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6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6日作出(2007)成少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世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290865.28元,高世林承担100000元。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5日作出(2007)川少刑终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高世林的判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4月3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7日作出(2010)川刑执字第106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0年9月7日起至2029年2月6日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9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21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3日(2018)川13刑更7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10月6日止。

该犯系累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间隔期已过二年,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8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因此获得2019年8月表扬、2020年3月表扬、2020年9月表扬、2020年10月转入2个表扬、2020年12月表扬、2021年6月表扬、2021年12月表扬。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罪犯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间隔期已过二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世林予以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