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国际档案日
——每个人都应该知道的档案知识

2019-06-10 16:29
来源: 宣传科
作者: 宣传科

一年一度的国际档案日,是档案工作者的节日。今年6月9日是国际档案理事会确定的第12个国际档案日,主题是“新中国的记忆”。你了解国际档案日的来历吗?什么是档案,公民如何利用档案,今天带你一一了解。

国际档案日的来历

1948年6月9日—11日,位于巴黎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召开了一场专家会议,来自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档案工作者参加了会议交流,经大家讨论决定成立国际档案理事会(ICA)。会上通过了ICA的第一份章程,章程中指出,世界各国的档案工作者应共同努力“为了全人类”保护好档案,开展鉴定并提供利用。

2007年11月,为了庆祝2008年6月9日国际档案理事会成立60周年纪念日,国际档案理事会全体成员在加拿大魁北克举行的年度全体会议上投票决定,将每年的6月9日定为国际档案日。

中国首届国际档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决定,自2013年开始,把每年的6月9日即“国际档案日”作为档案部门的宣传活动日。

什么是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

档案工作是一项记录历史、传承文明、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的事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档案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经验得以总结,规律得以认识,历史得以延续,各项事业得以发展都离不开档案。”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现在,我们对档案有了一定的了解,那么,作为一名公民我们应该怎样去利用档案呢?在利用档案的同时,如果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我们继续往下看

公民如何利用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档案违法违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损毁、丢失或者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的;携带禁止出境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